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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发展!

来源:价值领地2021.8.13浏览量:1500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旨在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新《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二、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且强化风险管控,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规定。
新《实施条例》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土地管理法》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利,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依法取得使用权人还可行使“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等权能,这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都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交易规则,加强规划管控。


四、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下一步探索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重点: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创造了条件。
鼓励盘活利用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将有利于探索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出租、抵押、入股、继承、转让、互换、赠予、联建联营、委托经营、权益置换等多种形式流转,盘活存量宅基地,让农民实现财产权。

五、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

六、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实施条例》通过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为“多规合一”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施条例》第三条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原则,体现了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的核心思想,也是未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应有之义。

七、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规划边界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50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土地监察制度,首次将我国设立土地督察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新《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50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土地监察制度,首次将我国设立土地督察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新《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八、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耕地,新《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