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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规发布 新旧规定逐条解读

来源:瑞联平台2023.08.03浏览量:153

; 刘为军   童海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

首发:瑞联资信平台微信公众号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刘为军   童海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2023年6号文”)。


而在此之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19年7号文”),其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优化石油天然气矿业权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矿业权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2019年7号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如今,该文件已到有效期。






作为“2019年7号文”的接续文件,“2023年6号文”尚没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解读文件,笔者从矿业权评估师的角度,谈一下对该接续文件的认识和理解。
一、“2023年6号文”秉承了“2019年7号文”的文件精神,原文件到了使用期限,作为接续文件发布。该文件仍为11条,与“2019年7号文”文件结构和条数相同,有效期由3年变为5年。
二、文件名称,由原来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变更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推进”改变为“深化”,删除了 “试行”二字。文件名称的调整表明该政策已经由推进阶段进入到了深入实施阶段,体现了该政策的一贯性和坚定性。
三、“2019年7号”已实施三年,矿产资源管理状况已与文件发布当年环境发生变化,对具体条文做了适当修订。
四、对于“2019年7号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01月09日发布的解读文件(000019174/2020- 00020)见文“延伸阅读”。
现将两文件差异逐条对照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2023年6号文

2019年7号文

差异

引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增加“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提法。主要原因应是原文件到期,再者是根据新情况做出适应性调整
 
 
第一条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2023年6号文,明确了竞争性出让执行的具体规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改为:按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第二条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增加了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的矿业权,也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2019年7号文的要求是“开展”,2023年6号文变为“实行”
第四条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提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第五条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该条没有变化
第六条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后可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对油气矿业权探采合一制度进行了细化
第七条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延续探矿权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由25%变为20%
第八条
八、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小标题变更
已经制定了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2023年6号文强调执行新标准
第九条
九、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小标题变更
2023年6号文提出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十条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
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2023年6号文明确了采矿权范围变更(扩大或缩小)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评审备案
第十一条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需进行评审,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进行评审
结尾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26日
2019年7号文已过期,2023年6号文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以上对照和总结,11条之中,第5条完全未变,第8条、第9条小标题及内容均有变化,其余条目均有修订,文件总体精神与“2019年7号文”一脉相承,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将不断持续和深化。

中瑞世联集团作为瑞联平台的主导发起公司之一,是由中瑞国际、世联评估、北京矿通三家机构跨界融合组建的大型全国性综合资产评估集团,拥有全牌照评估资质。中瑞世联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单位,拥有雄厚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力量专家队伍。矿业权评估是中瑞世联集团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专设的矿业权评估业务总部和矿业权评估专业子公司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凭借矿业权评估领域三十年的积累,为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为我国矿业经济发展提供精细化的专业服务。


作者简介:

童海方:中瑞世联集团副董事长、首席矿业权评估师,是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矿业权价值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矿业权评估行业资深专家,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硕士企业导师,副研究员,是矿业权评估准则起草、修订和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出题与继续教育培训聘请专家之一。


刘为军:中国矿业权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土地估价师,从事评估行业至今20余年,主持和参与各类评估项目1000余项,包括以矿权为主的股权收购、矿权压覆补偿、抵押贷款、矿权出让、企业改制、企业重整、破产清算、司法诉讼等各类型资产及矿权评估业务,在资产评估及矿权评估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延伸阅读: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发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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